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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 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时间:  2012-04-06 17:22:46

  【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某五星级酒店与吉安某快捷酒店是互为竞争的关系。2008年10月,熊某受聘于五星级酒店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0月被聘任为销售部经理,2011年10月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2010年12月,五星级酒店制定了《酒店重要岗位员工保守机密暂行规定》,将副总经理等19个岗位、销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确定为保密重要岗位和机密范围。

  2012年2月底,熊某以回原单位办社保续接手续为由口头向总经理请假,但此后再未回酒店上班,亦未领取工资。为此,五星级酒店于2012年3月书面通知熊某在3个工作日内回酒店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但熊某未按该通知办理上述手续。跳槽后,五星级酒店发现熊某离开酒店即被快捷酒店聘任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五星级酒店现有的几个大客户已经成为快捷酒店的客户。五星级酒店认为熊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担任快捷酒店副总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所掌握的酒店客户名单和销售价格等商业信息,采用各种应对手段拉走客户,与快捷酒店共同侵犯了五星级酒店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五星级酒店于200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熊某、快捷酒店: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五星级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此案在审理期间,五星级酒店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高级雇员擅自离职到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而引发的原单位与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争议焦点是:熊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熊某、快捷酒店是否侵犯了五星级酒店的商业秘密。正确审理本案,首先就必须确定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五星级酒店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一)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任职期内或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或原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竞业禁止,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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