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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薪留不住酒店跳槽高管赔偿8万

时间:  2010-12-28 16:21:19

  浙江宁波某酒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竭尽全力从竞争伙伴中挖来的副总,不但是工作不到一年即不辞而别,还跳槽到另一家竞争酒店任职。为讨说法,酒店愤而诉诸法律。3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这位跳槽者须支付酒店违约金7.8万元。

  2004年,宁波某五星级酒店看中山东某五星级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卢某,不惜以高职、高薪为条件邀请卢某加盟。卢某同意提前离开原酒店跳槽到宁波酒店,双方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宁波酒店聘用卢某为酒店副总经理,年薪不少于8万元;酒店一次性支付卢某职务风险金8.5万元,作为卢某提前离开原酒店所受经济损失的补偿;但卢某必须在宁波酒店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果悔约,每提前一年以十分之一的风险金赔偿。

  2005年3月,卢某在宁波酒店仅仅工作10个月即不辞而别。更令宁波酒店气愤的是,卢某从宁波酒店出走后,又跳槽到另一家与宁波酒店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同年6月,宁波酒店以卢某违约工作未满10年为由向镇海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卢某支付违约金7.8万元。

  卢某则辩称,宁波酒店未按约发放工资和伙食补贴费,按劳动法规定职工可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随后卢某又提出反诉,要求酒店支付工资和伙食补贴费4万元。

  2005年11月,镇海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宁波酒店的申诉请求,卢某不服裁决,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宁波酒店与卢某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于卢某辩称宁波酒店未按约发放工资的事实,经查,宁波酒店每月发给卢某的工资在5000元左右,虽与协议约定年薪不少于8万元平均每月6667元有一定差距,但协议约定卢某年收入的余额可在当年年底结清。对于伙食补贴费,卢某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每月500元,但宁波公司予以否定,且酒店在卢某工作期间免费提供工作餐,故卢某要求宁波酒店支付伙食补贴费没有依据。因此,卢某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故卢某在工作期间擅自离职,又无证据证明已通知宁波酒店,显属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另宁波酒店应补发卢某10个月的工资余额2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卢某支付宁波酒店违约金7.8万,宁波酒店则支付卢某工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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