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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图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

时间:  2016-04-22 17:13:58

  上海第一人民法院曾接到过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投诉,事情是这样子的:家住上海的陈女士是XX公司员工,因工作上对同时不满,出于泄愤,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五张同事的照片及三张淫秽图片,并且在文字部分用英文表述侮辱性内容来发泄不满情绪。

  该内容被朋友圈好友,包括公司员工、上级以及客户看到,对该公司同事以及公司声誉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该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

  对此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服,她以该条消息发布时间为晚间8点,不在工作时间内为又,向上海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清芯公司称其依照员工手册中“制造谣言、恶意中伤、侮辱、诽谤、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女士行为对其声誉的影响程度,于2015年9月8日裁决该公司支付陈女士12000元的赔偿金。

  对此,该公司不服,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陈女士的劳动合同。经查,该手册中规定,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缺席,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公司才有权立即予以辞退。故仲裁委员会认为清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影响程度,并在认定相应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了该公司撤销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申请。

  此案例中,从法律层面来说,无法拿出明确程度来正面陈女士对该公司以及同事的严重影响,那也就是不能说陈女士有明确的范围行为,然而从道德层面来说,陈女士的行为确实有所偏激,或多或少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对于陈女士自己来说,这起案件也许会彻底阻断陈女士的求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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